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某某47号。
负责人:胡世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
被告:崔某。
被告:崔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安某某、崔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凡丽娇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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