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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于跃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住所地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胡世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丹、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跃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桥东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于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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