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80615495-7
负责人陈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与被告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本院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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