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负责人:刘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登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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