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1-10号。负责人:刘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华,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诉被告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已减半),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耿利延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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