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伟,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与被告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被告刘宏伟患有精神病尚未确定监护人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宏伟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
书记员: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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