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建新、徐鸯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7640.97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6762.82元(该利息、罚息算至2016年7月27日,2016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路建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提交本院的起诉状前面所列的原告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后面起诉人的公章又变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提起诉讼的主体前后不一致。虽然二者之间有隶属关系,但属于不同的诉讼主体,应前后统一为宜。本院释明让其补正,但其拒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青
书记员: 杨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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