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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与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
负责人:夏海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与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化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徐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 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

书记员: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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