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88301857XH。
负责人:周勇,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红(曾用名向宏),女,生于1978年1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巴东县,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太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诉被告杨某、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00元,减半收取79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吕正兆
书记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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