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某道支行。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96号中行营业楼。
负责人刘辉,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
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38室。
负责人董红蕾。
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负责人王建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某道支行与被告王某、李某、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某道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某道支行负担。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书 记 员 时荣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