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李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金晖,行长。
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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