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
郭向东
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住所地:唐某市新华西道67号。
负责人张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
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2元减半收取4206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夏春青
审判员:孙乾辉
书记员:刘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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