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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
郭向东
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住所地:唐某市新华西道67号。
负责人张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
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2元减半收取4206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夏春青
审判员:孙乾辉

书记员:刘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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