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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刘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02975275M,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92号。
负责人施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波,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贺鹏,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被告刘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董策

书记员: 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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