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7744G。主要负责人:倪存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何英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王某某、郑某某、何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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