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地址河北保定东风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郑元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韩自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张某某、韩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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