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正兵,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张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被告邱正兵、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17.28元,减半收取计2,908.64元,保全费2,025.76元,共计4,934.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负担。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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