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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许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龙,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被告许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陈建东

书记员: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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