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9.9元,减半收取计6,874.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建东
书记员: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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