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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凌小某、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凌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凌坤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被告凌小某、钱某某、凌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凌小某、钱某某、凌坤华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拟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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