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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与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周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告:夏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诉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侯某某、夏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贷款本金XXXXXXX元和利息17237.92元;
  二、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XXXXXXX.92元为基数,以2018年11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86个基点并上浮50%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律师费80000元;
  四、被告侯某某、夏彩霞对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53元,由被告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侯某某、夏彩霞共同负担,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某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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