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袁剑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室-263。
法定代表人:徐某,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系其母亲。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许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许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5,080,05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某、许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5,080,05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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