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鲁影萍,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严兴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二:吴春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与被告严兴标、被告吴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严兴标、被告吴春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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