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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鲁影萍,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严兴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二:吴春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与被告严兴标、被告吴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严兴标、被告吴春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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