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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与刘家祥、陈某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鲁影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家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陈某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家祥、陈某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家祥、陈某素银行存款1,303,49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家祥、陈某素名下银行存款1,303,492.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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