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鲁影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兴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诉被申请人严兴标、被申请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严兴标、吴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严兴标、吴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被申请人严兴标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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