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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与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胡顺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婷,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笑笑,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51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51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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