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胡顺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笑笑,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凌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与被告孙某某、凌菁、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负担;司法鉴定费15,820元,亦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负担,该款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已预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至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开发区支行)。
审判员:王胜国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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