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胡顺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笑笑,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申请人:凌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凌菁、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凌菁、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9,248.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凌菁、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9,248.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胜国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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