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姜志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