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姜志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高尚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申请人曹某、高尚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9,672.47元,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某、高尚菊银行存款人民币489,672.47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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