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临,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上述当事人及刘向东、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横仓公路XXX号XXX幢的房产,保全金额为7,075,938.33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横仓公路XXX号XXX幢的房产(保全金额为7,075,938.33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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