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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临,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告:刘向东,男,1970年11月15日,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肇庆学院星湖校区8AB栋304房。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横仓路XXX号XXX幢。
  被告: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具体偿还日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每月月底之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9年9月月底之前归还借款本金3,4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月底之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嘉定2017年流字第XXXXXXXX-01号)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三、如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四、被告刘向东、被告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9,147元,减半收取19,5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24,573.5元,由被告上海卓某某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向东、被告上海卓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9年9月月底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9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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