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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与杜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杜铠西
杜某
胡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
代表人芦训安,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铠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诉被告杜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秭归支行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审判员:谭家贵
审判员:陈世明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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