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
负责人:陈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长阳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镇龙舟大道4号西单元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8686-8。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丁雅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覃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向冬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长阳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某某、丁雅娜、覃刚、向冬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阳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某某、丁雅娜、覃刚、向冬妮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长阳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阳县龙舟坪镇黄龙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6),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向某某所有的位于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76)、位于长阳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37、01××42)、位于长阳县龙舟坪镇秋潭路××的房屋(产权证号00××36),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向冬妮所有的位于长阳县龙舟坪镇秋潭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31),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刚
审判员 李琳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 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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