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
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市东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庙前镇井岗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9510777-8。
法定代表人:施久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银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8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88751-9。
法定代表人:鲜开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施久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当阳市东某牧业有限公司、湖北银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施久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当阳市东某牧业有限公司、湖北银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施久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施久东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南正街的房屋一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当阳市东某牧业有限公司、湖北银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施久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施久东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南正街的房屋一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洪娇
书记员: 夏梦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