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
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刘某银行存款984311.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刘某银行存款984311.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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