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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宜昌市友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
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市友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6号华腾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予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守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勇,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郭予鄂,女,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张周恩,女,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谭发才,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友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郭予鄂、张周恩、谭发才名下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市友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郭予鄂、张周恩、谭发才名下的财产在212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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