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420500882518193Y。
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晏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宜昌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晏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晏某某、余某某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承诺若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自愿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小写:1800000.00元)为限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晏某某名下,位于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栋××号,房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建平 审 判 员 贾继堂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杨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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