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河北省定州分公司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胡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河北省定州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火车站。
负责人辛钧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河北省定州分公司诉被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31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河北省定州分公司欠款2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31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河北省定州分公司欠款2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朱玉星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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