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住所地:
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
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波,男,1962年8月出生。系原告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文,总经理。
被告: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与被告
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计2054元,由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泽华
审判员 卢炬明
人民陪审员 危志勇
书记员: 汪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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