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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与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3684701XU。
法定代表人谢永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诉被告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韬 代理审判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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