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43号。
负责人谢永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现年40岁,住恩施市。
被告:卢某某,男,现年46岁,户籍地为仙桃市。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威
书记员: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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