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以被告余某某已退还原告房屋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宣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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