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龙七路17号。
负责人姜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
被告刘江南。
委托代理人陈廷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诉被告刘江南、柳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以被告刘江南、柳某某已将租赁的房屋腾退后交回公司,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建始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蜀奇
书记员:刘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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