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城旅游路。
负责人徐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超、赵建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安新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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