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闫永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树林,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公司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保全费136元,共计178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婕
书记员: 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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