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78038
负责人:郭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晴,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广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晴、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自2005年在原告处的霸州市胜芳营业部工作,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形成了揽收件的欠款23586.8元,并于2014年8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还10000元,2014年10月31日还清剩余的13586.8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下欠原告揽件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被告现下欠原告揽件款23586.8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揽件款2358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集资买车款及垫付代收款与此笔欠款已相抵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揽件款23586.8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广权

书记员:张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