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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支行与张某某、付某某、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支行
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
李群山
张某某
刘旭(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董某
张宏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宏,系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群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旭,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宏明。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庆安县支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群山、张贵宏,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旭,被上诉人付某某,被上诉人董某,委托代理人张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张晓红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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