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与黎某某、何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
阮军
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黎某某
何某某
柳爱琼
徐建防
王春霞
孙怀玺
刘红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
负责人周彩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阮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黎某某。
被告何某某,系黎某某之妻。
被告柳爱琼。
被告徐建防。
被告王春霞,系徐建防之妻。
被告孙怀玺。
被告刘红霞,系孙怀玺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诉被告黎某某、何某某、柳爱琼、徐建防、王春霞、孙怀玺、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阮军,被告黎某某、何某某、柳爱琼、徐建防、王春霞、孙怀玺、刘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柳爱琼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黎某某、何某某、徐建防、王春霞、孙怀玺、刘红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合议庭评议认为,因六被告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给被告,但因被告黎某某经济状况恶化,可能损害原告以后债权的实现,原告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由于何某某、王春霞、刘红霞并不是本案借款合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原告要求她们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笫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徐建防、孙怀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黎某某、徐建防、孙怀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给被告,但因被告黎某某经济状况恶化,可能损害原告以后债权的实现,原告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由于何某某、王春霞、刘红霞并不是本案借款合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原告要求她们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笫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徐建防、孙怀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黎某某、徐建防、孙怀玺负担。

审判长:黎明
审判员:柯国华
审判员:赵倩

书记员:赵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