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
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何桢(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某某
杨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
负责人李晓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何桢,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诉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南火云
书记员:付丽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