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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与高红、邓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
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高红
邓某某
柯广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
负责人李晓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高红。
被告邓某某。
被告柯广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诉被告高红、被告邓某某、被告柯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红、被告邓某某、被告柯广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9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自愿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9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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